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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单位追讨工程款的途径
释义
    1.诉讼(仲裁)+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施工单位应核实涉案项目竣工日期(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以便于考量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施工单位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还应考虑涉案项目已向消费者销售。如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施工单位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施工单位提起诉讼的,应承担以下成本:
    (1)时间成本
    一审:六个月
    二审:三个月
    经批准,可延长审限。
    (2)诉讼成本
    诉讼标的暂按500万元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46800.00元,败诉方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或有费用,上诉方预交。
    2.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强制执行
    施工单位可通过诉讼途径,并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实现债权。
    债权实现时间预估:
    (1)时间成本
    一审:六个月
    二审:三个月
    经批准,可延长审限。
    (2)诉讼成本
    诉讼标的暂按500万元计算
    a)一审案件受理费:同上。
    b)财产保全费:或有费用,5000元,败诉方承担。
    c)提供被告财产信息及等额担保财产。施工单位如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提供被告银行开户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其他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具体缴纳比例由各法院、承办法官根据案情酌定。
    d)二审案件受理费:或有费用,上诉方预交。
    e)强制执行申请费,申请人无须预付,债务人承担。
    该途径耗时长,且施工单位预支费用相对较高。因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施工单位胜诉的概率较高。但是关键在于胜诉之后的执行问题,如果执行效果不好,胜诉结果无法实现。
    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如施工单位与发包人达成还款协议,建议双方申请公证处公证,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应提供以下文件:
    1)还款协议书;
    2)申请人双方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双方股东会关于保证金还款的决议;
    4)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
    公证费用: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
    强制执行费用:施工单位无须预交。
    此种途径,耗时短,且施工单位预支费用较低,但需要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友好协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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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