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裁员这样的经济补偿合理吗 |
释义 | 厂里由于效益不好进行大批量裁员。但是裁员规定:经济补偿一律13个月封顶,且赔偿的标准为07年11月-08年11月实发工资的平均(由于效益不好,公司10.17就已经停工,11月所发工资为没有生产的工资,这也算在其中)而且没有提及07年所得年终奖是否也算在内。 请问这样做法对吗?依据劳动法哪条?请各位律师帮帮忙。 回答: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 2、补偿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编辑推荐: 裁员补偿金要不要交税 裁员补偿金要不要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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