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监督职能是什么 |
释义 | 一、行政监督职能是什么 行政监督职能是: 1.检查。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职权的行使,可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从而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2.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对正在进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实践中主要采取口头制止、下发责停通知书的形式。 3.调查。 4.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人名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5.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6.涉嫌犯罪移送。对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7.其他职责。这是兜底条款。 二、行政机关是行政监督主体吗 行政机关是行政监督主体。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 2.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 3.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1.以行政监督检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检查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质,如工商管理人员对市场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般行政监察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行政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 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监督检查、还挂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划分标准,又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划分为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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