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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7年 前妻追回千万股权
释义
    能在贫穷时共渡难关,却不能在富贵时同享荣华,甚至反目成仇,这种爱情结局在人世间不停上演。在余婧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中,身为公司老板、区人大代表的男方通过复杂的手段转移千万股权,为的就是少分给女方财产。而这样一起看似普通的离婚财产纠纷案,甚至惊动了最高院。
    人口普查牵出“小三”
    “咚咚咚”,到武汉和老公短暂相聚的李媛,听到敲门声便去开门。当时是2000年10月,正赶上全国人口普查,因需家中留人,物业特地上门通知。然而,物业人员看到李媛,愣了一下,说这屋里平时住的是两口子,并问李媛是谁?李媛这才察觉有异。
    李媛是一名军人,在海南服役,家也在海南。她老公叫杨军,曾经也是军人。杨军转业后留在海南做生意,随着公司规模越来越大,他到武汉开了公司,回家的次数自然是越来越少。
    发现丈夫可能有“小三”后,李媛开始调查杨军的通话记录,发现杨军与一名姓吴的女人频繁通话。自此,李媛和杨军开始吵架。2001年6月,杨军从武汉回到海南,欲付所定房屋的首付款。因飞机准点到达,但杨军却没有按时回家,两人见面后又开始争吵,杨军随即带着一箱现金离家出走,再未回家。于是,李媛开始调查杨军婚外情及他的下落。2002年4月,李媛拍到了杨军与第三者在一起同居相处的照片。两人的婚姻,也因此走到了尽头。
    被悄然转移的千万股权
    除了银行中的资金,以及房屋等固定资产,李媛和杨军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有杨军在武汉所开设的湖北某生物公司的股权。然而,对丈夫的生意从不过问的李媛,根本不会想到,股权已经被做了手脚。
    杨军与另一股东胡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双方以杨军曾与胡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为由,将杨军持有的湖北某生物公司的1400万股权中的1200万股转让给胡某。随后,杨军与胡某到工商机关更改了股份比例。
    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李媛曾经去工商机关查询股份份额,而她看到的只是200万股。杨军还写了个说明:“由于我方只有200万资金,剩余资金为借款。所以目前我名下股份为200万股。”2003年1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投资经营形成的资产,由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币共计250万元。”
    时光荏苒,转眼间又过去了7年。很偶然的一个机会,李媛去武汉出差,路过一幢很高档的大厦,朋友说这幢大厦就是杨军的。当年只有 200万股份的杨军,发展得这么厉害?自己会不会受骗了?李媛再度调查,她发现,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两个月后,当初以还款为名转给胡某的1200万股份,又转回到杨军名下。
    陷入绝境的财产分割官司
    明明有1400万股,7年前离婚时却只对200万股作了分割,李媛不甘心吃这个大亏。2010年7月,李媛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海口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杨军在湖北某投资公司2850万(95%)股权的一半1425万。在杨军以其经常居住地在武汉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后,此案最终由海南高院裁定移送至武汉中院审理。
    2011年底,武汉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当初李媛和杨军在未明确杨军的投资状况及对外所负债务的情况下,对共有财产进行了一次性分割,并以此为由驳回了李媛的诉讼请求。
    李媛提出上诉后,湖北高院于2012年2月作出裁定,认为武汉中院没有管辖权,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由武汉中院指定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审理。接到裁定后,武汉中院决定由洪山区法院审理。
    案件已经打到了这种程度,李媛才慕名找到了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专长的著名律师余婧。
    “表面看,湖北高院发回重审似乎是好消息,其实并非如此。”余婧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这一裁定使李媛陷入“绝境”。如果案件由洪山区法院审理,那么终审法院将是武汉中院,而已经判李媛败诉的武汉中院,做出第二个选择的概率有多大?
    在这种情况下,余婧律师一边准备案件材料,积极参加洪山区法院的审理,另一方面,她及时向最高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院撤销湖北高院的裁定。
    三点理由使最高院提审此案
    在向最高院审监庭提出的申请中,余婧律师提出三点理由。
    首先是从级别管辖看,中级法院有管辖权。余婧律师认为,《最高院关于调整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规定》第三条所述“婚姻……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所指系一般情况,并未对离婚案件是否必须由基层法院管辖做出强制性规定。且该条系针对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离婚案件所规定,而本案涉案标的额巨大,应适用该《管辖规定》第二条“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
    “从两审终审制看,已由中院判决的一审案件,不应再由其下辖法院管辖。”余婧律师的第二个理由是,本案系当事人不服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如果由其下辖基层法院管辖,则当事人一旦上诉,其二审终审法院依然为武汉中院,客观上造成武汉中院既是此案一审法院又是二审法院的非正常情形,实际上是从程序上剥夺了原告的上诉权与胜诉权,极不公正。
    此外,余婧律师还提出,杨军不仅是区人大代表,还是人大常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杨军持有股份的湖北某投资公司是当地纳税大户和示范企业,这些因素也决定了其与洪山区法院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利害关系。
    2013年3月,最高院做出(2013)民申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提审。同年6月,最高院裁定撤销湖北省高级法院的民事裁定,并裁定此案由湖北省高级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继续审理。
    力挽狂澜留下的些许遗憾
    在二审中,余婧律师用充分的证据证明,由于杨军在未告知李媛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200万股权,致使李媛误以为杨军只持有“公司经营情况说明”中所强调的200万股权,从而导致了漏分该1200万股权。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余婧律师认为,李媛就离婚时未分割的1200万股权向法院提出分割的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实际上,当年的1200万股,如今已有大幅增值。余婧律师表示,杨军现实际持有2850万股,而杨军在离婚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其名下的财产也只有在湖北某投资公司持有的股权。那么,他名下增加的股权,也就是通过之前持有的1400万股权的收益得来的,而1400万股权中的1200万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余婧律师认为,增值部分也应进行分割。
    2013年12月,湖北省高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李媛的诉讼请求。虽然驳回了诉讼请求,但湖北高院确认1200万股权的出资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没有分割的部分,应该予以分割。
    明明证据扎实,为何法院会驳回诉讼呢?余婧律师介绍说,这是因为一开始的诉讼请求就错了。当初李媛在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分割股权,而股权是不能分割的,只能分割股权折价款。余婧表示,她是在二审时才介入此案,虽然发现一审时的错误,但已无法更改诉讼请求。因此,她只能努力使高院确认1200万股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湖北高院作出判决后,杨军同意赔偿,双方协商的赔偿金额,并未对外公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引用法条:
    [1]《股份转让协议书》
    [2]《管辖规定》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最高院关于调整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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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5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