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嫖宿幼女罪废除了吗 |
释义 |
一、嫖宿幼女罪废除了吗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2012年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继2010年和2013年全国两会之后,2014年在两会期间孙晓梅第三次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2016年3月9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取消了嫖宿幼女罪。 ![]() 二、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嫖宿幼女罪被取消的原因 存废之所以引发争议,缘于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嫖宿幼女罪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则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嫖宿”性质的争议,往往导致同罪不能同罚的尴尬。对如此大相径庭的惩处差异,执法部门建议从立法层面予以取缔,即将“嫖宿”归并于“奸淫”,而立法部门则倾向于对执法环节的误读矫正。 应该说,就成年男女的不正当关系而言,判定“强奸”与“嫖宿”的区别显而易见。即是否违背当事妇女的本人意志,或该妇女是否处于意识清醒状态。但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幼年而言,这种情形判断则应另当别论,即不能用成年人的认知解读与幼女的性关系。事实上,无论是利用强制、胁迫、引诱、欺骗手段实施,还是以有偿性为前提,即使幼女表示同意甚至有某种性暗示,只要成年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对方是幼女,都应当视为强奸,毕竟她们还是涉世未深的孩子。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嫖宿幼女罪废除了吗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刑罚定罪既应当考虑罪名之间的逻辑严谨,有利于执法者的司法判案,也要顾及受害者的人格尊严与引发的社会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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