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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知识
释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留置是由某个合同引起的,当债务人没有按规定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暂时“扣留”债务人因该合同被“占有”的财产。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一般可以产生留置权。(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内,除了留置物本身以外,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根据《物权法》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行使:(1)留置标的物。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2)优先受偿。即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总结:
    要点主要有:物权的概念和分类、公示公信原则(登记)、物权的生效条件(交付和登记)、所有权、用益物权、特别要注意抵、质、留三个担保物权(有可能与合同票据法结合出综合题)。
    1、异意登记 15日内要求起诉
    2、预告登记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共同共有需全体同意才可变更物权,按份公有人员2/3以上同意
    4、物业一般事务 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 同意;维修、动用资金等事务需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5、留置 2个月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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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2: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