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91) |
释义 | 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B.**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C.**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可知,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的,**公司无权立即行使留置权,而应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选项B正确。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因此,**公司曾善意取得电脑的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可知,电脑被偷走后,**公司对电脑的留置权消灭。 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可知,**公司(占有人)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选项D错误。合同具有相对性,**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因此,**公司无权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提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此观点与2013年卷三单选第9题的观点相左,考生复习时须引起注意,以最新观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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