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鉴定意见有疑义怎么办? |
释义 | 问:怎样委托鉴定、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怎么办、公安机关所做的鉴定在诉讼中还有效吗? 答: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经开始实施,有些诉讼当事人对在司法鉴定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不够了解,《决定》中在这几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首先,诉讼当事人如需做司法鉴定时可以由当事人直接或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也可由司法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司法鉴定中经常出现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做的司法鉴定有异议,可以重新委托《国家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通过法官通知鉴定人到庭做证,由法官鉴别是否采用。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公安机关的鉴定只用于侦查办案阶段,在诉讼阶段,如果双方当事人和办案部门对此鉴定没有争议,也可采用。但在诉讼提起后,必须按司法鉴定名册委托其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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