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采取补救措施怎么执行 |
释义 | 判决采取补救措施怎么执行 案例 开发商一房两卖,房产部门为后者办了“两证”,被先期买房者告上法庭要求撤证,法院终审判处房产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却又无法得以执行。前日,这起历经三年之久的“民告官”案在武汉中院再审开庭审理。 早在1997年8月,一名熊姓先生与开发商签合同,以290万元购买汉口香港大厦两套门面,缴纳首付金150万元及房屋产权证手续、规费14万余元。熊先生此后失踪,经法院宣告死亡。2006年,开发商又将此房转卖范某等两人并为其办理“两证”。熊的家人得知后,将颁证的武汉市国土房产局(现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证。 2008年10月,江汉区法院一审认为开发商隐瞒事实一房两卖,判决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应予撤销为范某等两人颁发的“两证”。该局提起上诉,武汉中院终审改判,确认国土房产局颁证行为违法,责令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熊妻藉此判决书要求房产局履行义务。但房产局认为,所谓判决所指的“补救措施”就是退还办证费用。熊妻很是气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又被执行法官告知“‘补救措施’概念模糊,根本无法执行”。无奈下,她只好向省高院提出再审。 今年7月,省高院裁定此案发回武汉中院再审。前日,此案只好在武汉中院再审开庭,熊妻及代理人再次明确提出了应撤销颁证的诉求。法官未对该起再审案件当庭宣判。 有法律界人士就此案件指出,法院审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要么支持要么驳回,像类似“补救措施”类含糊其辞的表述作为宣判词,既有失法律公平和效率,某种程度上还是浪费诉讼资源。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很多时候补救的判决书都是不好执行的,因为很多补救措施的概念比较模糊,判决词比较含糊,并不好执行,所以很多人都会申请再审的方式。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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