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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妻子自杀丈夫应否担责?
释义
    日前,阳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岳父欧伯状告女婿阿友违反婚姻法,对女儿阿彩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要求阿友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赔偿金等20多万元。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不合符法理被法院依法驳回。
    ■案情回放
    女儿自缢岳父告女婿要求赔偿
    据法院查明,原告欧伯是死者阿彩的父亲,被告阿友是死者阿彩的丈夫。被告阿友与阿彩于1999年5月登记结婚,并生育有两个儿子。婚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并在阳东县东城镇共同购买了一房屋。2014年4月的一天凌晨,阿彩在东城镇的房屋自缢死亡,经警察现场侦查和法医鉴定,排除他杀并出具有死亡证明。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相互尊重扶助扶养及维护和睦、平等婚姻家庭关系的义务,具有过错,与阿彩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赔偿金合计2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阿友对其配偶阿彩的自杀无过错,无需对阿彩的自杀承担责任。原告欧伯诉讼请求的项目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所指向的金钱也不属于遗产,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理上存在障碍。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欧伯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妻子自杀丈夫没过错无需担责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对其配偶自杀是否应承担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来确定被告该负的责任。
    办案法官指出,我国民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又分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若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一般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分配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发生自杀者的自杀行为被告有过错,以及被告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该案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要求被告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同时举证证明自身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推定被告有过错。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客观存在损害的事实,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在诉讼期间,适用过错责任还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的规则原则,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行为,二是受害人的损害,三是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不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只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须考虑其有无过错,受害人也不用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综上,该案应适用过错责任确定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又分一般过错与过错推定。在我国,建筑物或地上物致人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赔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法定代理人的监护责任的确定,适用过错推定。因此,本案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
    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则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由原告向法院举证证明被告在阿彩的自杀事件中存在过错。自杀行为,存在损害的事实,但在阿彩自杀的事件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阿友有引诱、怂恿、指使、教唆的行为,特别是在自杀发生时,被告远在他处工作,客观上无法制止自杀行为,不存在见死不救,因此,在自杀这一行为过程中,被告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法官指出,原告在庭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所有的证人都指向一个问题,就是被告夫妻感情一般,阿彩在自杀之前,没有异常表现,其自杀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婚姻关系好坏不是导致自杀的必然因素,自杀行为取决于自杀人本身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在精神上受到某种刺激后,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解决,但阿彩却产生了结束生命的念头,自己采取盲目的行为造成自缢身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给所有的亲人造成伤害、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应自负责任。同时,配偶自杀,不单给其父母造成伤害,也给配偶一方、儿女造成伤害。由其配偶承担自杀的民事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该案中的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如果原告认为阿彩的自杀被告存在过错,应该报警,追究过错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法官表示,死亡赔偿金是指死者因受侵权伤害或工伤等致使死亡后,由侵权人或死者所工作的单位等给与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其中被抚养人包括对父母的赡养、对配偶的扶养和对子女的抚养等。死亡补助金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因此它不能成为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所以不属于遗产。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就其性质看,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所以这两项费用不存在继承问题。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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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