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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要权利
释义
    一、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要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享有的权利有:
    (一)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二)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参加法庭辩论、拒绝辩护的权利;
    (五)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六)申请延期审理、调查时有发问、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
    (七)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八)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九)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等。
    
    二、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关系,系指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依照诉讼规则而形成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以上述不同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立场、任务、目的的不同为基础,以诉讼法赋予的不同权利、义务为依据,以诉讼活动的实际进行为条件,两个及两个以上主体之间,依照诉讼程序规则进行诉讼意义上的接触而构成。
    现代刑事诉讼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纠问式诉讼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追求司法公正为目标。为了实现公正目标,无论大陆法或者英美法,都曾努力改善诉讼构造,尽可能使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平等武装”,达到诉讼权利的大致均衡,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现真实,同时强化法官的中立地位以保障裁判的客观和公正。刑事诉讼各主体,也因分别承担控、辩、审三种不同诉讼职能而持有各自的诉讼立场,并与其他主体构成某种相互关系。其他诉讼参与人亦然。即如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这是证人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决定了他在诉讼中的应有立场,意味着他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如果证人故意作伪证,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证人证明的内容有利于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则该证人属于控方证人;如果证人证明的内容有利于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则该证人属于辩方证人。但证人作证不是对控方或者辩方承担义务,证人只是依法对国家承担公民的作证义务,他的证言最终只对法律负责,在诉讼意义上只对法院这一主体负责。
    三、刑事诉讼中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哪些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二)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
    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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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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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