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债务人能取回留置物 |
释义 | 一、哪些情况下债务人能取回留置物 以下情况下债务人能取回留置物: 债务人履行了其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债权人接受的,债务人可以取回留置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留置以及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二、留置物产生的孳息所有权 法律网提醒您,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留置物被盗是否丧失留置权 留置物被盗,在不可能追回的情况下,留置权丧失。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因此,当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时,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就转变成为普通债权,没有了优先受偿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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