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法保证人的资格有哪些 |
释义 | 在生活当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交易活动的时候,有需要保证人作为担保。这其中也是双方交易更加顺利进行。比如贷款的时候,就会常遇到,因为一方一些原因不足以让对方信任,就会要求有保证人,当然这个保证人也不是谁都可以担任的。那么担保法保证人的资格有哪些?以下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担保法保证人的资格有哪些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二、保证人要承担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保证人一般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担保法保证人的资格有哪些、保证人要承担义务以及保证人一般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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