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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法上的履行抗辩权制度
释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一)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三)对方未履行债务。(四)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1)延迟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延迟责任。第二种学说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责任。(2)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3)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4)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为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释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①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④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①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义务。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必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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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