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越权代理签订销售合同的效力是哪些 |
释义 | 一、越权代理签订销售合同的效力是哪些 越权代理签订销售合同不一定有效,如果越权代理签订的销售合同事后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则该销售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则该销售合同无效,该合同对被代理人是不发生效力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越权代理签订销售合同必须具备哪些重要的条款 销售合同必须具备以下重要的条款: 当事人信息、合同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三、越权代理签订销售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销售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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