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及标准 |
释义 |
一、企业所得税及缴纳对象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直接法,二是间接法。 1、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三、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及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区分工资薪金与福利费: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 用扣除的依据。 (3)对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所得税处理: ①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差价确定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数量 ②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等待期)方可行权: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借:成本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扣除。 ③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企业方可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数量 (4)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按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5)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6)新增: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作为劳务费支出; ②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按规定标准与实际数较小者扣除。标准为: (1)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条件: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以后年度未超标时纳税调减。 3、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关于责任险: 4、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双标准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下列比例的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②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③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扣除。 ②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5 、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费用化。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等方式融资发生的合理费用,按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 6、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不得扣除。 7、业务招待费 (1)会计计入“管理费用”。 (2)税法税前限额扣除——扣除2个扣除标准中的较小者: ①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有合法票据的,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企业筹建期间,与筹办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会计计入“销售费用” (2)税法限额税前扣除——一般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例举行业限额比率为30% (3)超过限额标准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以后年度未超标时纳税调减。 (4)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1、租赁费 12、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1)会计对外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 (2)税法区分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和不得扣除(非公益性捐赠)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4)非货币资产对外捐赠: 综合考虑事项:①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按公允价值交纳增值税;②视同对外销售交纳所得税;③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5)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与第四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有关)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7、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财产保险按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按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支付方式: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支付的,必须转账支付;向个人支付的,可以以现金方式,但需要有合法的凭证。 (3)不得扣除的项目(了解),如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4)特殊行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佣金),据实扣除。 19、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企业维简费支出:实际发生的,划分资本性和收益性;预提的,不得扣除。 维简费指的是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专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21、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2、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 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等; (2)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和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及标准的相关问题,企业所得税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利益分配。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关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税收对国家存在至关重要。同时税收也事关每一家公司的存续,因此我们都需要了解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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