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释义 | 在一般的情况之下,如果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这份仲裁裁决后,那么这份仲裁裁决即会被宣告无效,而当事人就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来重新申请仲裁,或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什么情况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呢?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二百六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文章就是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的相关内容介绍。从上述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包括有8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一些不符合仲裁范围的,或是无效仲裁,仲裁错误以及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内容不予执行。通过上文,相信大家也都有所了解。如果还有其它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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