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对法院调取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导读:行政诉讼的证据需要怎么收集?我国对于收集调取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规定呢?找法小编为您推荐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调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此之外,法院调取证据还可因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而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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