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
释义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合同,经发包人备案或者同意该流转行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网提醒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有哪些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有: 1.交换是指承包人交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以方便耕济组织的承包地块,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2.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3.转让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与发包人建立新的承包关系的行为; 4.租赁是指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别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租人必须按照土地租赁合同使用土地,并向土地承包人支付租金; 5.入股是指为了发展农业经济,土地承包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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