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了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应当通知其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一个以上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按照其持股比例转让,他应将拟受让人和拟转让的价格条件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另行书面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并要求其限期答复。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逾期不答复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向非股东转让股份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结束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持异议的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份。公司指定收购之日起30日内,持异议的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协商不成价格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请求。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自股东大会结束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明确转让股权的,或者指定股东自公司规定之日起30日内未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将转让价格等主要情况通知其他股东,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价格或者其他重大条件低于通知其他股东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协商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主张购买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但未将转让价格和其他主要条件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合同价格和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告知价格或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其他条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份的,受让人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一年后,股东要求解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致使非股东因减持股份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转让其所转让的全部股份;拒绝转让的,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转让其所转让的全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缴足出资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转让人以股权转让价款补足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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