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公司最近计划借钱,但在借钱之前,一个董事会做了一个可笑的决议:股东可以向公司借钱。由于担心资金被挪用,我的朋友投票反对贷款和股东向公司借钱。“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款”的决议有效吗?是否可以认为超出了董事会的权限?银行是否承认未经全体董事同意的董事会决议p> 2。作为一名主管,我无法监督公司的财务。因此,我曾多次提议对公司去年的财务进行审计,但都可以拒绝。有没有办法强迫公司接受审计P> 3。董事会决议生效前是否需要全体董事的同意?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前是否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 4。鉴于目前的被动状态,如何寻求法律途径来保护我国的权益(1)股东知情权(2)董事会议事规则(3)监事会职权(4)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首先,关于贷款。股东是否可以向公司借款,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可以认为,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款,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股东向公司借款是有法律依据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批准,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因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可以理解为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无权对该事项作出决定 其次,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因此,判断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或越权,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依据,即董事会是否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对该事项作出决定(同意),董事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根据新《公司法》,监事有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七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异常的,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公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司承担,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关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少数股东不仅可以提起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的诉讼,而且可以依法行使知情权。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股东直接诉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拒不起诉的,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公司利益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也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召集无效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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