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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如何实现其债权
释义

如何实现股东的债权是一个新问题。原公司终止后,原股东不再以原公司名义主张债权。那么,原股东是否应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债权呢?我认为他们应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债权,原因是股东取得了追索权,股东行使追索权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运用公司法派生诉讼理论,当公司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合法权益时,公司法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以保护股东的利益。公司注销后债权未实现时,股东利益受到公司外部人员的“侵害”,法律应当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中,股东通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这种方式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转为原股东的债权。当然,剩余财产应当包括公司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由于公司已不存在,失去了原公司继续行使权利的基础,只能由原公司股东行使。如何将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债权,是原股东行使权利的首要障碍。只有在股权分置后,原股东才能向原公司的债务人主张权利。根据不同情况,实现公司债权转化的途径有三种:(1)在公司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股东。
    

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只要转让不与《公司法》对公司清算阶段行为的限制相冲突,就可以转让其权利。转让的法律依据可以在《合同法》中找到。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同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属权利。这为原股东取得公司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股东虽然是公司的出资人,但却是公司和债务人以外的独立第三人,其主体资格是合格的。那么,程序性工作就是公司在注销前只需将债权转让给原股东并通知原债务人,这样即使在公司注销后,原属于公司的债权也不会被消灭,而只需转让。对于接受债权的股东来说,风险在于债权可能无法实现。因此,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并为股东所接受。同时,要考虑受让方的风险,给予适当的折扣。(2) 向股东分配债权。
    

在这种模式下,公司不履行债权转让程序,而是在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时,将剩余债权和未实现债权直接分配给股东。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当然,从程序上看,被分配债权的股东要实现债权,在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前,仍应履行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原股东对遗漏的债权有追索权。
    

对于遗漏的债权,原股东仍拥有最终所有权。但在清算阶段,这部分债权可能找不到,而是在公司终止后才找到,因此这部分债权不能在公司终止前分配给个人股东,应当属于原股东。因此,原股东对这部分债权有追索权。公司解散后债权的实现。追索权收益是自己取得的,其他股东不能主张权利,债务人不能以公司终止为由抗辩。原股东以上述第三种方式实现债权后,有义务通知其他股东,仍按原出资比例分配已实现的债权。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有权向取得债权的股东追偿。
    

本次设计的目的是保护原股东的权益。从目前公司法的立法趋势来看,公司撤销制度过于注重公司债务人的利益,忽视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人投资设立公司的目的都是为了谋取利益,任何人与公司建立关系的目的也是为了谋取利益。因此,我们不应只注重保护一个群体而忽视其他群体。任何投资公司的人都应该预见风险。同样,任何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也应该预见风险。为了鼓励投资,发展经济,各主体的利益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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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