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入伙须对入伙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释义 | 秦律师: 你好!我与朋友顾某5年前开了一家加工厂,登记为合伙企业。刚开张时,业务很多,赚了不少钱。可从去年2月份开始,加工厂的生意越来越不景气,不但没有盈利,还欠了一些债。另一个朋友姚某在去年9月提出要出资入伙,当时我告诉了他加工厂的窘境,希望他考虑清楚后再决定是否入伙。姚某认为加工厂的生意不好是暂时的,欠债也只是暂时的,于是没有犹豫就出资入伙了。如今生意依然不见起色,以前的债务也到期了,各债主纷纷要我们还债,加工厂一时又拿不出钱来还债,姚某却不肯分担债务了。请问:他可以不承担入伙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吗?韩先生 韩先生: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五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你在姚某有意入伙之时已如实告知加工厂负债的事实,而姚某仍坚持入伙,因此,你、顾某和姚某结成法律上的合伙人,姚某应该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所以,当加工厂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包括姚某在内的各合伙人应以各自的财产清偿。 综上,姚某既然是在了解加工厂情况的前提下自愿入伙的,那么他必须对加工厂的新旧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秦希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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