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例:林某系公交司机,在驾驶公交车路途中,与行人戴某相撞,致使戴某膝关节严重损伤,经交警现场勘察后,认定该交通事故由林某承担全部责任。戴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公交公司是否应当对戴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公交公司是否有权向林某要求追偿? 案件分析: 本案中,林某驾驶公交车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公交公司必须履行对戴某的赔偿义务。但是林某驾驶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了全部责任,可以认定林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且明显超过了公交公司授权的范围,公交公司有权向林某追偿损失。 法律上对用人单位的追偿权如何界定 前提: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 追偿的数额: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是基于侵权关系,而向员工追偿是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因此具体的数额需根据具体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过错和性质来判断,但司法实践中对此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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