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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举证失权后能否以不当得利起诉
释义
    案情概况:2004年3月29日,原告高某以买卖合同纠纷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周某归还所欠货款41980元,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向原、被告双方发出了举证通知书,要求双方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原告按要求举证,而被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庭审时,被告举证说其已还清了所有货款,但因为被告举证时已过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原告不予质证,法院遂以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货款4198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2004年6月21日,周某以不当得利纠纷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高某通过人民法院判决占有其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对其造成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要求人民法院判决高某归还41960元,该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并将于2004年7月29日开庭。高某依人民法院判决所取得的财产是否为不当得利,请广大法律同仁予以指教。
    本人意见:第一、高某取得的财产不是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前提是没有合法根据,而高某所将要得到的款项是法院的判决书所确定的,判决书在没有被撤销之前是合法的,因此,高某将要得到的利益具有合法根据,并非无合法根据,第二、周某提起的诉讼也无法律依据,“一案不二诉”是诉讼的原则,高某与周某的纠纷已经由人民法院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并生效,周某如认为判决不公或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提出再审,而不能重新对同一案件提起诉讼。第三、周某的诉讼若被法院支持,将会使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流于形式,法院的权威受到质疑,将来不管是谁都可以拒不遵照贵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举证,因为你如没有举证,还可以重新诉讼,永远都不会丧失举证权利,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同一案件将有可能缠讼不止,造成讼累,这样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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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5:5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