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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西省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释义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办事条件 1、设区市均可设立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省司法厅办理登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仲裁委员会章程;必要的经费证明;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聘任的仲裁员名册。2、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及组成人员时,应当在变更后的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3、仲裁委员会决定中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书:(1)、注销登记申请书;(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4)、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办事流程 司法厅法制处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应认真审核,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司法部统一印刷的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充后予以登记。对符合设立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司法厅作出登记后,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时限 收到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
    责任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法制处) 办事地点 江西省司法厅六楼法制处
    联系方式 0791-6252447 6217309
    监督电话 0791-626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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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