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着替人还债实属无因管理 |
释义 | 2009年,孔某从外地引进了一个项目,苦于没有启动资金,于是他通过苗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2010年4月,孔某迟迟不肯还款,杨某让苗某联系孔某,多次联系不上。过了还款日三个月,苗某碍着朋友面子,只得用自己的钱帮孔某先还给了杨某。2011年1月,苗某终于联系上了孔某,并要求他将 20万元钱还给自己。孔某却称,钱是自己借的,其没有委托苗某替自己偿还贷款,而苗某也不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因此对其不享有追偿权。 解读: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律师评析: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苗某虽然不是孔某的保证人,对孔某不享有追偿权,但是苗某替孔某偿还借款的行为完全是为了孔某的利益,客观上减少了孔某的借款利息和信用损失。孔某和杨某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因苗某的代为履行而归于消灭后,孔某与苗某之间即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如果苗某向法庭主张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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