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释义之选择管辖 |
释义 | 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20节 标题:选择管辖 法条内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本条是对选择管辖的规定。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虽然都有管辖权,但依原告选择为准,即原告选择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哪个人民法院就取得了管辖权,未被原告选择的人民法院就丧失了管辖权。原告最好只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要同时向几个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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