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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限
释义   一、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二、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三、一般保证责任的法律保障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 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及其适用解释的以上规定 ,可以看出,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要想起诉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债权人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六个月内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第二必须在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起诉保证人,如超过起诉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则无权起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例如,A企业向B银行贷款,约定还款时间是2006年1月1日,C是一般保证人。如果A到期不还钱,债权人B必须先对债务人A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C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也就是说,当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时,起诉保人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中断。以此来保障主债权人先起诉主债务人,等判决下来之后,才能起诉保证人,从而保障了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担保法解释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也就是说,法院为了简化诉讼程序,也可以受理债权人将债务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一并起诉的诉讼,但为了保障一般保证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法院在判决书中应明确写明,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权仍不能得到全部履行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即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实体权利的保障。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担保法解释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 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也就是从实体上保障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对于保证责任期间有约定则从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从债权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为保证责任期间。以上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限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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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