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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共设施用地分类
释义
    一、公共设施用地分类
    公共设施用地分类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可分为两大类:
    1.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居住用地R),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2.为居住区及其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二、损害公共设施的后果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损害公共设施的后果是,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损失达不到5000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损害公共设施赔偿标准
    法律网提醒您,损害公共设施赔偿标准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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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