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赔偿标准 |
释义 | 二 总则 3.上述定义之可移动文化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或公共机构的或者属于私人机构或个人的物品。由于所有这些财产均构成各有关国家文化遗产的要素,对于诸如损坏、退化和丢失的各种风险的预防和保险,虽然采取的解决方法可能各不相同,但应被视为一个整体。 4.威胁可移动文化遗产日益增长的危险应促使所有对保护该遗产负有责任者:负责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和地方机构的职员、博物馆馆长及类似机构的首长、私人物主及宗教建筑物的负责人、艺术品和古董商人、保安专家、负责制止犯罪的人员、海关官员及有关的其他公共当局,尽其所能,发挥作用。 5.公众的合作对于实现真正有效的保护至为重要。负责信息情报和教学的公共与私人机构应努力灌输对文化遗产重要性、其遭受危险及保护该遗产的必要性的一般认识。 6.文化财产由于不良的存放、展览、运输及环境(不利的光线、温度、湿度、空气污染)条件而易退化,长此以往,可能具有比意外损坏或偶然破坏行为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应保持适宜的环境条件以便确保文化财产的物质安全。负有责任的专家应在目录中列入物品物理状况的资料及关于必要环境条件的建议。 7.风险的预防还要求发展保护技术和修复工厂及在博物馆和收藏有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其他机构内安装有效保护系统。每一成员国应努力确保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最适合的措施。 8.有关艺术品和其他文化财产的犯罪在一些国家正日益增加,最为常见的是同跨境欺诈性转移相联系。盗窃和抢劫是经系统组织的并且是大规模的。野蛮破坏行为也在日益增加。为了同这些形式的犯罪活动作斗争,不论其为有组织的或是个人的行动,需要有严格的管制措施。由于赝品能够用于真品的盗窃或假冒调换,亦必须采取措施以防止其流通。 9.保护及风险预防比发生损坏或丢失时的赔偿更为重要,因为根本的目的为保护文化遗产而不是用一笔钱款来取代不可替代的物品。 10.因为在运输和临时展览中由于环境变化、操作不当、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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