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
释义 |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子的事实; 5、房屋质量不合格的。 ![]() 二、买卖合同一方交货后对方拒付款怎么处理 (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三)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如何确定 一、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一: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的,只要违约金数额不超过标的的30%,则依据合同的约定解决。为什么是30%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方法不明确的,则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的规定处理。分两种情况: 1、买受方违约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出卖人违约的,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这里有个“或者”二字,买受人可以选择其一,但是法院也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来采纳其中一种。 相关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通过阅读上文,相信您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了更加清晰的认知了,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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