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例外情形是怎样的 |
释义 |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类。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债务人在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情况下,将该财产作为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那么大家知道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例外情形是怎样的吗?接下来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例外情形是怎样的 案情介绍: 某银行向A公司发放一笔5000万元的贷款,期限2年,并以该公司一处在建工程作抵押。贷款发放后,A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没有履行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银行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立刻归还本金,并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偿付利息,请求在处置A公司在建工程所得价款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A公司的工程承建单位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将处置在建工程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A公司拖欠承建单位的3000万元建设工程款。最后,法院依法对该在建工程进行拍卖,获得拍卖款5000万元,其中的3000万元优先支付给了承建单位,银行仅获得剩余部分价款,致使3000多万元的贷款本息处于无法收回的状态,严重影响了信贷资金安全。 案例分析: 该案属于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不良贷款纠纷案件中的典型案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简称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A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忽略了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导致贷款面临难以全额收回的风险。因此,只有全面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多维度理解相关制度,才能真正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担保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一般而言,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银行可以就抵押物的处置款要求优先受偿,以此来保护信贷资金安全。但是许多银行却忽略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注释,在发放贷款时没有全盘考虑,最终在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时,即使采取了法律手段,依法向法院请求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也无法如愿优先受偿。 其中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例外情形:除了在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国家税收优先受偿权、划拨土地出让金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受偿权等法定的优先权,该案仅对与银行贷款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定优先权进行论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例外情形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根据相关规定可知,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例外情形之一就是国家税收优先受偿权。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法律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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