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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网络广告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对策
释义
    2000年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通知,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通告》要求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星系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法有关法律规定,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特网使用者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遵循以下规范:
    (1) 未经收件人同意不的擅自发送;
    (2) 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
    (3) 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诋毁他人商业信誉;
    (4) 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广告,广告内容不得违法《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因特网使用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支持被侵权的收件人人诉诸法律的请求,并依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罚。
    这只是一个区域的地方规定,如果能够引起全国其他地方的注意,将会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遏制垃圾电子邮件。
    网民是消费者,他们消费行为的直接收益人是电信部门和网站经营者,对于电信部门和ISP而言,普通网民的消费地位是乌庸置疑的。但网民与网站经营者之间能否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应当视网页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网站经营折所制作的网页没有任何商业目的或者没有直接商业目的,网站经营者不应承担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义务。如果网站经营者制作的网页纯粹是为了网民提供商业服务,网民访问网站的目的也十分明确,就是到网站寻找消费机会。显然,此时的网民和网站经营者完全符合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基本特征,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该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一项服务。”该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全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还有一种情况,网站经营者制作的网页为网民提供各种服务,网民到网站访问是不为了寻找消费机会,而是为了享受服务,网民无须向此网站支付任何费用网站经营者通过网站访问人数、广告电击率等获得商业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网民没有直接为他们所享受的服务付费,但他们接受服务的行为与网站的商业利益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此时网民与网站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也应看作是一种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因此,消费者有权拒绝任何强迫服务或交易,也包括网络强迫广告20001年2月由国家工商局起草的《网络广告法》经过半年的酝酿,第三稿提交有关部门审批,据悉在《网络广告法》第三稿中规定互联网上不准做香烟广告、性用品广告,它延续了《广告法》上规定的对五大媒体??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的条文。界定它和其他五种媒体一样都属于大众媒体。但是,到今仍没有出台。制定《网络广告法》是以后解决网络广告中法律问题的必然趋势,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此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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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