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主要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理的条件。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适用的阶段不同: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已经进行实体审理之后;驳回起诉既可以发生在实体审理前,也可以发生在实体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价,所以应适用裁定的形式; 3.适用的法律文书不同:驳回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是否能够胜诉的评价,所以应适用判决的形式;驳回起诉是对程序上的评价,所以应适用裁定的形式; 4.产生的后果不同:当事人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行起诉。而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二、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情形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三、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如何上诉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被驳回起诉的,可以在符合起诉条件的的情况下,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若上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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