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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此开除是否妥当
释义 李小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主要负责单位电梯的日常运行,每月的工资是600元,生活和工作都比较稳定,可是在1999年秋天,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李小娟因患阑尾炎被送进了医院。单位收到李小娟的病假条后,批准了她的请假,并向她按时发放基本工资,同时,李小娟还可以享受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然而没多久,单位却有了新的发现。
    
    有人向公司举报,说李小娟的诊断书是假的,她也没有在家休病假,而是在帮一个朋友做小生意。我们公司经过调查知道了真相后,要求她马上回单位上班,可是李小娟就是不理,这样我们就从2000年的4月份停发了李小娟的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李小娟回到了单位继续上班,单位也没有继续追究。
    
    可是半年后,单位领导改变了主意。单位领导在开会时认为李小娟欺骗单位并且不服从管理,所以在2001年6月份正式决定,开除李小娟。那么针对李小娟的表现,单位是否可以开除她呢?
    
    律师提示:
    
    李小娟在患病后不仅不上班,而且还开出假的诊断书、病假条欺骗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多次对她提出警告、批评教育,但是她仍然不回单位上班,在外面干私活儿,单位对她这种情况可以视为旷工,那么经过长时间的旷工,单位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8条的规定,可以对她做出除名的处分,但是在做出这样的处分的时候,单位却忽略了一个程序上的问题,一个时间的问题。
    
    相关法规:
    
    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
    
    当事人李小娟:我请教律师后,知道虽然我当时确实是违反相关的规定,单位可以开除我,但是单位开除我时已过了时效期,我便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申诉,经过裁决,单位撤回了对我的开除处分,虽然这次我没有被开除,但对我也是个教训,保证以后安心工作,不要再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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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2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