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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撤销的相关条件
释义   一、要约撤销的相关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撤销没有法定条件,只有不得撤销的法定条件。
        
       二、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总之,应对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的效果相当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此时不发生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尚有可能撤销要约。
    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是: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有的要约中这样规定:“6月7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要约中的“6月7日”就是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这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15日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的表示:“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如果当事人在要约中称:“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仅仅这样表述,不能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因为,要约本身就是确定的。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合同法》第20条、第23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要约撤销的相关条件的相关内容。综上,要约撤销的相关条件包括撤销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对方作出承诺签到达对方,否则不予撤销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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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4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