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播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
释义 |
1、 广播权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下,电视广播权主要是指在举办体育比赛和表演时,允许他人进行电视广播,并由组织者付费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艺术与科学”这一对作品的法律定义表明,一部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它属于人类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的成果。② 它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一部作品是独立创作的,不是照搬现有作品,也不是从给定的公式推导出来的。③ 它可以复制。作品应能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达并被他人感知,然后才能以一定的有形形式复制 第二,电视转播体育比赛的权利不是电视转播商的权利。直播后,录制的体育赛事成为电视节目。其他没有直播权的电视台转播同一体育赛事,必须取得有直播权的电视台的许可,这是转播者的权利。球员权是一项重要的相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播人的权利包括:(一)广播;② 允许他人玩耍并获得报酬;③ 电视转播权的客体是体育竞赛,主体是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拥有电视转播权是电视台享有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转播权的前提和基础。显然,电视转播权与广播权是完全不同的,电视转播权的具体情况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如果违反了著作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辩护,为了避免法律的错误适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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