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
释义 | 精神损害是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一节中把行政侵权损害的范围概括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而在具体例举中排除了人身权中的名誉权和荣誉权遭受的损害,因其属于精神损害范围,难于用金钱计算,故不予赔偿。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难以用金钱或实物不徇,但以是实实在在可以感受得到的。 因此,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尤其是民事关系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国家对精神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对人身造成的精神痛苦,它包括精神上的悲伤、失望等,如对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犯,它对人的名誉、感情等方面产生侵害。精神损害可以单独发生,也可以伴随着其它损害而发生。如战士在战场上牺牲引起其亲人精神上的损害,也可以伴随受害人自身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以及人格权和财产权所受到的损害而发生。 目前,一些国家开始对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精神损害逐渐进入国家赔偿范围,但一般来说,精神损害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得到国家赔偿。日本《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除国家赔偿特殊规定外,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民法规定,包括对精神损害赔偿。瑞士民法典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家赔偿责任。法国的行政法院起初对名誉、情感等不能用金钱计算的精神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后来逐渐解除了限制,判决行政机关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目前还有逐步扩大,包括对信仰、美观、名誉上的损害都进行赔偿。 现在,我国民法并不排除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现实中也有不少此种判例,因此,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无异议,只在范围、方式、标准上尚须斟酌。所以,国家赔偿中对此类案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也是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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