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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形
释义
    一、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形
    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
    9.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10.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11.医疗损害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一般情况,以上四要件均由原告证明,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侵权。但在过错推定情况下,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实行推定,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三、过错责任谁举证
    适用过错原则时,一般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对被告具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快车提醒您,一旦受害人无法向法院提供符合上述要件的具体证据,在原告提出申请后,法院依职权仍然无法调取足够的证据证明受害人的上述主张,则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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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6: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