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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经济诉讼,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六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收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
    (二)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
    (三)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律师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者在诉讼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授权执行代理事项;
    (五)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八)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
    (九)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
    (十)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
    (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三)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
    第十条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二)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其相关规定;
    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
    5、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其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
    6、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7、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8、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性。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建立卷宗。
    第十三条收案后,如发现委托人已经委托了一名其他代理人时,应当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当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符合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发生特殊情况,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
    第二节结案
    第十七条律师在承办民事、经济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其他结案文书,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八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卷,并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该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案,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承办民事、经济诉讼业务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民事诉讼办案规范
    一、收案阶段
    1、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案,切记!
    立案登记时要认真审查涉及委托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的渠道了解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的背景情况,并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如不存在任何问题,则可以与委托人进行进一步沟通。
    在会见委托人之前,应就委托人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好相应的准备。在委托人接触后,律师应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除反映与委托人接触的基本情况外,还应根据对案件的了解情况及委托人关心的问题,建议委托人提供分析案情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力求详细、准确,避免发生歧义,一式两份。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必须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开具律师事务所函。注意一定记得要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留下当事人的联系方式,防止以后有什么事情找不到人。
    证据原件律师尽量不要收,非收不可时,要制作证据清单,由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字附卷,或由律师向委托人出具证据收据,并注明证据名称、内容及来源等详细情况。
    2、审查管辖与诉讼时效
    审查管辖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入手:
    (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有无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以及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效力;
    (3)有无协议管辖及其效力;
    (4)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5)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审查诉讼时效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1)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
    发现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时,如果还有补救措施的,尽量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仍不能排除此防碍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制作谈话记录,如委托人仍坚持要诉讼,应记录在案,继续代理。
    二、案件准备阶段
    1、在委托人正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律师应及时首先制定工作时间表,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收集证据和起诉的时间、诉讼时效、管辖权异议期限、提交证据期限、答辩期等法律规定的期限以及律师个人办理案件预计步骤货物期限。
    2、律师应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供正式的书面备忘录,备忘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律师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及背景情况的记录;
    (2)律师尚未解决的问题,委托人还应提供的补充材料和证据清单及提供的期限;
    (3)委托人在法律上的优势之处和不利之处;
    (4)律师提出的关于案件的切实可行的策略和办案计划;
    (5)需要委托人作出决定的事项及决定的时限;
    (6)律师认为有必要与委托人沟通的其他事项。
    3、在办案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所内汇报,切不可自做主张,必要时应提请所内会议进行讨论,集思广益。
    4、收集、审阅基本证据材料以及与委托人进行初步沟通后,应尽快按照统一格式准备起诉状或答辩状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文书,如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并给予委托人充分的机会对起诉状或答辩书等发表意见,如律师与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通过进一步的沟通达成一致,如还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委托人的意见不违反法律或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可以在书面保留意见且将该等保留告知委托人后按委托人的意见行事。在向法院提交上述文书前,应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5、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观点和立场应当与起诉状或答辩状中的观点及立场基本保持一致,但可以随着对案件的深入了解进行补充发展,应尽力避免因律师的过错造成前后矛盾。
    6、在举证期限内,要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确定所要提交的证据。对于有利有弊的证据材料,要和委托人进行沟通后再决定是否提交。
    起诉状除列明诉讼请求外,还应简明扼要地阐明诉讼的理由和事实。
    起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起诉状,并按被告的人数准备副本;
    (2)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委托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复印件即可;有的法院还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
    (3)基本的证据材料;
    (4)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最后需要准备的是诉讼费用,诉前可以电话咨询一下法院的立案庭。
    三、调查、收集证据阶段
    携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最好有2名律师共同取证,预防取证风险。
    由于当事人陈述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必要时可以将委托人对案件是事实的陈述制成谈话笔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委托人有义务向律师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拒不提供的,律师应告知其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并记录在案,律师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完成代理任务,当然也可以拒绝代理。
    向证人调取证据时,应首先向其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并告知证人应如实反映、陈述与案件淤灌的情况,同时必须向证人说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这些都应在调查笔录中体现出来。
    调查笔录制成后,交由证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宣读只适用于不识字的证人,能识字的尽量让其自己阅读。如有补充修改,应由证人在修改或补充处捺手印予以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证人在调查笔录的末页签署以下文字:“以上记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致。”并签字、捺手印确认。其他页面只需要签字、捺手印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证人不识字或文化水平不高、书写有困难,可以由旁人或律师本人为其代书上述文字,但必须要求证人按手印(一般是右手的大拇指)进行确认,律师和代书的旁人也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同时注明日期。
    如因案件需要,但律师本人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证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据保全同样也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前提出。
    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均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出庭准备
    1、整理和提交证据
    律师应对案件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并编制证据目录,简要列明证据名称、内容、种类和拟证明的事实。
    整理、编制证据目录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给法院,如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开庭前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般只要提交复印件即可,但开庭时必须出示证据的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向法官说明理由。法官收取证据的原件时,律师应要求其出具收据。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法院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2、开庭前,律师应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在起诉状或答辩状的基础上准备较为详细的代理提纲,该提纲应与委托人讨论并取得其同意,必要时可以组织模拟演练,开庭时可以根据开庭情况进行适当地调整。
    同时还应准备向对方发问的问题清单,如有可能尽量将清单与委托人交流,问题清单原则上应简洁、明了,直入要点。此外还应根据案件的情况整理出案件大事记、程序上和实体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关系图,大事记和法律关系图是为律师应对庭审中出现的任何新情况而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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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