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有哪些 共同侵权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过失,并且不要求共同侵权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早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日本一般采主观说,要求共同侵权人之间存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根据数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为要件,主观说又可分为“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共同故意说”认为数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是成立共同侵权的必要条件,亦即以共同通谋为要件。而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或者数人皆为过失的,无法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过错说”则认为,共同侵权不应以“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亦即不以共同通谋为要件,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对共同侵权归责基础的研究是对民事侵权行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侵权行为归责的法理溯源。它对于正确适用民法有关规定,维护受害人和加害人的正当权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对各国民法进行一般性的考察,不难发现,从保护无过错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各国民法大都对共同侵权人课以连带责任。但使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本法理何在。学术界的看法并不一致。本文拟通过对学术界的两种观点的批判出发,对共同侵权的归责基础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术同仁。 二、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共同承担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共同侵权当然以过错作为其构成要件,而我国法律在主观要件上不要求侵权人具备共同的意思表示,而是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即可构成。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有哪些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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