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串通投标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
释义 | 哪些行为属于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指: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民事责任 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23条以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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