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与大陆法系中不当得利的悠久历史不同,在英美法系中长期缺乏独立的、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相反其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才得到承认。英美法中的不当得利来源于准合同和放弃侵权主张。 在英国的17世纪,合同制度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一个合同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约定履行的数量、价格、规格等各种要素,才能生效。否则合同不成立,也就意味着一方不能向另一方请求赔偿。这样一项呆板而僵硬的制度,对于无效合同中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显然是极不公平的,由此准合同应运而生。 1609年,法院首次判决:旅馆的老板在未达成有效协议的情况下,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其已经支付的服务的报酬。而这个判决便标志着通过准合同的形式形成了具有合同性质的救济方式。而且在英国一个判例国度里这个判决也为之后的案例提供了一个非常具有效力的范式。但这种准合同形式更接近于合同而非不当得利。 英美法中不当得利的另一个来源是放弃侵权主张。这是由债权法中的侵权法发展而来,指获利方若通过加害行为发生不当利益的,受损方可以通过放弃侵权主张获得救济。这类似于现在我们所说的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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