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授予专利的情形 |
释义 | 一、不能授予专利的情形 如下情况下不授予专利权: (一)申请客体不合格的。例如,属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疾病的诊断方法、疾病的治疗方法、原子核变换方法、科学发现范围; (二)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三)申请材料不合法、不齐全的; (四)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1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这篇文章介绍了关于“不能授予专利的情形”方面的内容,主要介绍了不能授予专利的情形,除此以外,还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概念以及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相关依据,对于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找一下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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