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和解适用哪些案件审理 |
释义 | 一、刑事和解适用哪些案件审理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刑事和解的适用案件为: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刑事和解协议书要载明哪些内容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和解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这些内容: 1.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2.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刑事和解的流程 1.首先进行的环节是加害人承认犯罪。首先让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经过,并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认罪,承认错误,表示悔改。 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为给其身体、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3.与犯罪行为结果有关的人叙述他们的感受。 4.在对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之后,调解员可以询问被害人希望从这次和解中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项目,从而帮助确定加害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5.所有的与会者都可以对加害人如何补偿、如何解决犯罪事件发表意见。 6.最后的环节,在听取了所有的与会者意见后,调解员主持和解参加人达成和解协议,督促与会者签署和解协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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