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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益诉讼内涵的界定
释义
    
    【主流观点】
    从定义上来说,现在学界和实务界主流的观点都认为公益诉讼就是为保护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可以说,这个定义得到了当前理论界、立法者,包括实践工作者的一致认同,我们所说的公益诉讼也是从这个意义上来阐述的。公益诉讼嘛就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保护,所谓公共利益就是定义当中所强调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个人见解】
    这个定义里面最大的问题就是定义本身并没有定义出什么内容,比如说,不特定就是说没有确定性的,可能这样也可能是那样,从实践形态来解说的话就是说这个不特定它可能是消费者,可能是环境利益,也可能是公众的知情权,还可能是反歧视、宪法等领域的。
    再比如说多数人这个定义,它就更没有说明本身的内容是什么,在常人眼中,多数人就是说数量多,那到底该如何理解这个多数呢。如果说100个是多数,那是不是说1000个就要比100个多,1000个人的利益是不是就要比100个人的利益更显得像是公共利益呢,那是不是也意味着为保护1000个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就更像是公益诉讼呢。因此,从分析学的角度来说,这个定义是不合格、不合适的,同时就公益诉讼本身来说,也不赞同用这种完全没有指向性的、没有限定性的方式来定义。
    在我看来,公益诉讼就是特定的、少数人的利益,所谓特定的,就是说它不是包罗万象的,什么东西都可以装进公共利益的框里去,这个特定的就是说它是针对特定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其他国家的有色人种等等。所谓少数人,它并不是指数量上的,而是指从社会结构、从政治议程的设置上来说的,它是一个被边缘化的群体,它保护的对象是这些特定的人,是少数的,在整个政治议程和整个社会当中它是主流之外的,是被边缘化的群体。
    公益诉讼它必须是有指向性的、确定性的,如果它没有指向性和确定性,那么实践当中各种各样的人都可以拿公共利益作为为自己辩驳的借口,比如说房屋拆迁,被拆迁方就会举着宪法说是为了捍卫公共利益而抵制拆迁,开发商会说建造这个场馆是为了公共利益、为大家谋福利,政府也会说是为了公共利益才批准强制拆迁。由此可见,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个大词。单就不特定多数人而言,任何法律的都是,比如说任何民事案件的判决,都是为了实现当事人特定的私权,但是任何一个判决都有一种执行法律的效力,法律制定本身与法律执行本身就是为了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益诉讼可以是任何东西,如果一样东西可以是任何东西的话,那它本身也就什么都不是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公益诉讼它是从一个特定的方法论、一种特定的视角出发的;理论层面,研究应该带有一种知识性的增长,不应该是大而化之、没有专业化的东西;现实层面,公益诉讼更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诉讼活动,所以我觉得公益诉讼应该是确定的,否则公益诉讼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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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