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航空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 |
释义 | 航空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行李运输的赔偿问题。 有关行李运输的赔偿问题,我国一直采用的是1985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7月12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根据该运输规则的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千克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千克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 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位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的,承运人负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由于我国旅客及行李的赔偿问题一直沿用了1996年的法律文件,十几年来未作调整,且赔偿标准长期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均产生了较大的冲突。因此,近些年我国一直考虑修改航空运输的旅客、行李损害赔偿标准。 2006年2月28日,新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赔偿责任限定规定》颁布,并于2006年3月28日起实行。根据新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赔偿责任限定规定》的有关规定: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不40万元; 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3.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千克人民币100元。 (2)不正常航班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中国民航总局于2004年7月1日出台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如下: 1.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的、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2.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 3.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 4.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 (3)货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因承运人的原因发生货物损失,如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的,对于没有办法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承运人应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按照2006年3月28日施行的新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赔偿责任限定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航空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最高限额为每千克(毛重)人民币100元。对于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则按照声明的价值进行赔偿。 (4)货物延迟的法律责任。 关于货物延迟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通常由双方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践中,赔偿责任的大小通常不超过全部运价,以全部运费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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