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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赔偿诉讼
释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是一种最规范、最有力度、最有效的方式。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适用的程序与审理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实行两审终审制。案件的审理可以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可以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 患者
    医疗事故会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患者本人可以作为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如果患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其监护人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原告仍是患者本人。
    (2) 患者死亡时的近亲属
    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的,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起诉。此时原告可以是多人,每个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不完全相同。例如,死者的配偶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费用。
    (3) 患者的被抚养人
    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患者的被抚养人可以要求赔偿抚养费、赡养费、教育费等费用。
    (4) 参与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的近亲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50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葬礼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50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这就是说参与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的近亲属可以起诉请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
    【案例】
    患者李某,男,35岁,在室内工作的时候不慎从高约2米的地方摔到地上,被立即送到医院的急症室救治。当时,患者昏迷不醒,有呕吐、烦躁症状,左耳流血、头皮破裂。医院的医生为患者缝合创口后,护士叮嘱家属自己拨打“120”电话叫救护车将患者送到另一家医院做头­CT检查。患者离开该医院到第二家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左、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隙出血,脑疝,多发性­骨骨折。第二家医院立即为患者施行手术,开­减压,清除血肿和止血。但是,虽然经过积极治疗,患者李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和单位领导认为,患者被送到第一家医院后,在医院急诊室等待了将近2个小时,没有神经系统的检查记录,没有积极抢救和止血等治疗措施,没有观察记录,也没有首诊后初步诊断及当班首诊负责医生的签名。缝合头皮的技术很不熟练,缝了半个小时,还频频断线、断针。操作很不规范,伤口缝合后,依然滴血。没有给患者服用止血药、消炎药、破伤风药等药物。找转院的救护车也让患者的家属去打电话,医院没有护送患者,也没有采取任何途中的应急措施,使患者的病情雪上加霜,错过早期手术的时机,将患者推上了绝路。
    患者家属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是:患者的死亡系病情严重及医院医务人员因临床经验和技术水平限制,对患者已经存在的急、危、重病情认识不足,贻误了抢救时机所导致,为一级事故。患者家属与医院就赔偿数额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一方诉称,他们分别是死者李某的儿子、父亲和母亲。被告医院辩称,对未给患者李某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导致患者不幸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法院认为,按死者生前就诊病史和死亡证明书上死者的姓名,及医疗事故鉴定书上的记载,死者为李某某。而原告以李某的儿子、父母的身份提起诉讼,在目前还不能确定死者为李某而非李某某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充足的证据,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评析】
    在本案中,由于医院的医务人员临床经验不足,技术水平有限,对患者的病情认识不足,贻误抢救时机导致患者死亡,该事故已经被鉴定为一级事故。患者的家属本来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死亡患者的姓名是李某某,而他们却以李某家属的身份提起诉讼,法院最终驳回了他们的起诉。患者及患者的家属若想通过诉讼方式获得赔偿,应注意起诉的主体必须具有原告资格,否则将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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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