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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释义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3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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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1:51:18